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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体育投注 发布时间: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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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届人大常委金年会-官方体育与电竞娱乐平台实时赛事直播与竞猜会公报第18期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8月26-28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姚力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张金康、陈旭、郑瑞法、崔秀玲,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42人出席会议。副市长王勇、陈炳水,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副院长张英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华长慧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相关市人大代表。8位市民旁听本次会议。

  一、会议审议了《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宁波市司法局局长黄学云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审议《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法治建设以及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该项条例,对于不断加强和推进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及“法治宁波”建设,更好完善落实我市“大普法”工作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审议,会议对草案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为慎重立法,会议要求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会议对该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会议听取了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晓明所作关于该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表决,会议通过了该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发改委副主任沈传萍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200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会议听取和审查了市财政局局长胡谟敦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2008年全市和市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关于2008年宁波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的报告和关于2009年上半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2008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五、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审计局局长郑建飞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2008年度宁波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七、会议审议了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会议审议了市长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经表决,决定免去宋越舜的宁波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会议审议了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经表决,免去程永正的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职务;任命程永正为常委会副秘书长;任命顾坚苹为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和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

  九、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对本次会议作了总结,并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如何做好常委会下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2009年8月26至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0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时,共有42人次发了言。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2009年以来,面对国际经济形势急剧变化,市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及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大扶持,积极应对,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市经济运行总体趋稳,各项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同时也指出,我市多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下降回落幅度较大,外贸形势严峻,部分工业企业经营困难,工业经济效益仍无明显改善,经济持续回升的基础仍不稳固,影响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还不少,要全面完成今年计划目标任务非常艰巨。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齐心协力保增长。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面对困难,要进一步动员全市上下,紧紧围绕保稳促调的要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共渡难关,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运行的动态分析,不断完善经济调控的各项政策,进一步落实好为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解困、帮扶、服务”的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热情,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广大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坚定信心,积极应对,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在应对挑战中把握机遇,在战胜困难中赢得主动,在开拓进取中争创优势。

  二、千方百计拓市场。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外向带动战略,充分发挥我市外贸的比较优势,在财税、信贷、出口信用保险、优化通关环境、提供信息服务、参加国际展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做大做强自主品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并鼓励有条件企业走出去,努力保持外经贸的平稳发展。要切实抓好已经开展的区域联动、城市合作、设立直销中心等拓展国内市场措施的落实,鼓励企业开发生产适合内销的产品,构建和完善国内营销网络,加大国内市场开拓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商业流通体系,优化消费环境,刺激消费需求,合理引导稳定和扩大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积极扩大文化、旅游、休闲等服务消费,做大农村消费市场,充分利用国内国外、市内市外、城市农村市场,拉动经济发展。

  三、坚定不移促转型。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最终要靠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经济转型。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结合宁波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把发展新技术产业与推进石化、修造船、汽车等工业结合起来,提升我市重点产业整体竞争力。要加快发展软件、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尽快形成产业规模和品牌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继续加大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更新关键设备和推进技术创新的支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传统产业向优势产业转化。要着力推进企业规模结构优化、组织创新、管理创新,推动企业转型。要进一步把发展服务业放在突出位置,重点发展与制造业、港口、对外贸易等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相关服务业,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实行二、三产分离,做大做强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能力和水平。

  四、克难攻坚抓投资。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重大项目会战攻坚力度,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推进在建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计划项目按时开工,力促前期项目加快落地,尽快形成实际投资量,促进以重点项目带动全市有效投资增长的发展态势。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管,注重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要在政府投资逐步落实的过程中,充分利用政策支持、运用新型项目投融资模式等办法,打破垄断和限制,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优化投资环境,更加注重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有机结合,更加注重产业投资的增长,形成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外商投资、央企投资齐力推进的多元投资格局。

  五、实实在在惠民生。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人代会通过的十方面实事工程的落实,确保全面完成。要密切关注就业工作,强化政府就业服务,着力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努力扩大就业。要继续加大对社会民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快建设一批重大民生项目,着力推进服务型教育体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住房保障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社会事业发展水平。要扎实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和生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预防突发性、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009年8月26日至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关于2009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时,共有36人次发了言。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上半年我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同时也指出,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如财政收入增长基础还不稳固,收入增长乏力,一些刚性支出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支出压力增大,基金预算收支进度缓慢等。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大力组织收入,努力完成今年预算目标。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狠抓增收,完善税收征管,强化税收稽查,堵塞税收漏洞。加大对重点税收、重点税源的监测和分析,继续加强各种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清理拖欠税费,做到应收尽收,力争完成全年预算收入任务。

  二、发挥财政职能,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我市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举措,运用好地方财政扶持政策,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内生动力,配合扩大投资拉动内需,力促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三、优化支出结构,保障民生重点支出。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继续优化支出结构,着力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继续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努力提高资金效益。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

  四、深化财税改革,积极推进财政预算科学化管理。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继续深化各项财税改革的同时,针对财政预算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改进、完善和细化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清理历年结余和沉淀资金,清理和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五、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和审计监督。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全面清理挤占、挪用应上缴的收入。加强对国有资产出售、出租等收入处置制度建设,制止公共利益部门化,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和重大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历年审计查出违纪违规的老问题,继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着力提高审计监督质量,积极发挥审计在促进财政资金规范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2009年8月26至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时,共有32位委员和列席人员发言。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关于反腐倡廉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检察职能,强化预防措施,创新预防机制,推进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为营造清廉的政务环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预防职务犯罪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我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与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形势尚不能完全适应。一是在推进全社会预防合力的形成上,工作还不够到位,推进力度还不够大。二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对部门、单位的预防工作指导、协调和联系还不够紧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制度执行不够,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完全健全,网络信息渠道不够畅通,预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有待于进一步拓展。三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础建设还需加强。受编制制约,全市仍有5个基层检察院没有成立预防专门机构,在机构设置上已明显落后于兄弟城市;预防经费保障不足,预防工作科技含量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预防工作的开展,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支持。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要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树立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理念,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新形势下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检察职能,不断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要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强化检察职能,不断拓展预防渠道和预防领域。要结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和各项检察职能拓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要继续加强对重点行业、系统和项目的预防,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自我防范机制。

  三是加强配合与协调,积极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全社会的力量积极配合和参与。要主动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沟通,重视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形成协调一致的预防工作机制。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宣传实效。

  四、加强调查研究,围绕当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途径和新方法。针对职务犯罪多发情况,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加强工作经验总结,深化预防理论研究,升华预防实践经验,不断创新, 积极实践,不断促进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水平。要按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以控制和降低职务犯罪发案率为目标,推进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要切实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牢牢把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预防工作能力

  3.听取和审查关于2008年全市和市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宁波市级财政决算;

  4.听取和审议关于2008年宁波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议关于200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法治宁波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司法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此草案已经2009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是加强和推进“法治宁波”建设的需要。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广泛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事关全局和长远。“法治宁波”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宁波的具体实践。推进“法治宁波”建设需要不断增强全市公民法律素质、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全市法治化管理水平,在全市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良好社会环境,需要不断深入开展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制定可以使我市的法制宣传教育有法可依,实现依法普法,由过去的行政推动转变为法制促进,这对于不断加强和推进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及“法治宁波”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20多年来,我市连续制定和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5个五年规划,对提高全市公民法律素质、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推进全市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我市和全国一样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复杂和突出的矛盾问题,各类违法犯罪和涉法问题事件不断发生,要调节好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和涉法问题事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公民自觉履行义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手段调处不同利益纠纷,妥善处理新形势下各类矛盾的本领;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全国和省、市普法规划都明确要求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和有效奖惩激励机制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但是,由于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长期稳定性和规范约束性不够强,目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和不足。如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法制宣传教育认识不足,对贯彻实施普法规划重视不够、部署不力、工作不实、要求不高,把法制宣传教育看成“软任务”和“份外事”,存在重形式轻实效、敷衍应付和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和考试考核等现象。这些问题不足,已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和制约了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和作用发挥,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确立法制宣传教育的地位、目标和任务,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建立监督保障机制,更好地完善落实“大普法”工作格局,为我市法制宣传教育持久深入发展和发挥更大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市的共同努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始终位于全省乃至全国前列。我市法制宣传教育通过2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不断进步提高,取得了积极明显成效,创造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始终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如我市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创建工作、“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建立完善“大普法”工作格局和法制新闻宣传等都多次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经验和做法在全国、全省推广。可以说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情况在全国、全省和同类城市中都属于基础扎实、成效明显、发展较平衡和水平层次较高的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目前,全国已有江苏、广东、宁夏、天津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洛阳、乌鲁木齐、珠海等3个较大市先后制定和实施了《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我市作为沿海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治建设水平层次较高的城市,应当及时制定《条例》以巩固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多年成果,确立成功经验和有效举措,促进我市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向更高水平和更高层次发展,继续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2007年,《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被列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此后,市司法局开始就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开展了相关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广泛收集有关立法信息资料,并召开市中级法院、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负责人、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对当前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证。同时,前往成都、洛阳等地进行立法专题调研,参考和借鉴外地法制宣传教育立法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条例(草案)》的初步框架和主要内容。2008年8月,市司法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2009年立法建议项目,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调研论证后,《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条例》被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制定项目。市司法局根据立法计划的要求,抓紧做好相关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随及发送各县(市)区司法局、普法办进一步征求意见建议,并召集各县(市)区司法局、普法办负责进行座谈讨论,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经数次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2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再次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于7月16日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

  (一)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和对象。《条例(草案)》第一条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是: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推进法治宁波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条规定:法制教育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第五条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学习和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法制教育。第六条到第十条突出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城(乡)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等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二)关于责任主体和工作机制。一是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草案)》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开展法制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将法制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应当结合国家和本市实际,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开展法制教育,发挥法律的调节、治理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四条规定:“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等职责。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角色定位。三是明确了有关职能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到第二十条突出了组织和宣传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公务员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广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法制教育工作,并结合工作实践,向公民开展法制教育,其法制教育工作计划和总结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这些条款明确体现了建立完善及落实“大普法”工作格局、工作机制的要求,有利于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普法”总体规划,在立足全局、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改变了过去普法工作由普法办唱“独角戏”的状况,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和合理配置,形成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合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能、作用和影响。四是明确了有关社团、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倡导法律从业人员、法律专业学生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和影响力。

  (三)关于考试考核制度。 一是明确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为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目前,市和除鄞州区外的10个县(市)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均已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市普法办对各地的年度和对各地、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阶段性评估考核也都在正常组织实施。二是明确了法律考试的对象及要求。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一条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全国和省、市“五五”普法规划,2007年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执政能力的意见》,2008年省、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有关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分级考试考核工作的意见,都要求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省和我市及各县(市)区都已分别组织过不同层次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实践证明,这是检验和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有效方式,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推行。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任命。第二款规定,对拟提拔使用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考察其法律素质。第三款规定,对录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律知识列入初任培训内容。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三是明确了法律考试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法制教育考试工作。

  (四)关于奖惩制度。《条例(草案)》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奖惩措施,有利于调动激发各地、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条例》具有刚性约束力,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软任务”变为“硬措施”,从而保证和促进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任务的切实落实和圆满完成,更好地在我市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和环境,积极服务和促进“法治宁波”建设,服务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和促进我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之一。为了制定好《条例》,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2008年11月,内司工委会同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赴先行立法的兄弟城市进行学习考察,重点就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问题进行探讨,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今年上半年,内司工委多次听取市司法局立法起草情况介绍,就《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进行研究沟通。7月16日市政府召开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8月6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法制宣传教育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先后制定实施了5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法律素质显著提高,为建设“法治宁波”创造了良好环境。同时,由于五年规划的约束性和稳定性相对较弱,缺乏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它看作是“份外事”、“软任务”,存在敷衍应付、走过场等现象,影响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把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机构职责、监督保障和我市多年积累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有利于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依靠行政推动向依靠法制推动转变,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服务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国普法办明确要求,“各地要积极推动地方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加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设,同时为推动国家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工作积累经验。”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有立法权的省、市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地方性法规。综上,根据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需要,制定一部符合宁波实际的《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条例(草案)》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起草和论证,从我市实际出发,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原则、主管部门、对象要求、机构职责、监督保障、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既保持了同上位法的一致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与我市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实际相结合,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内容基本可行,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条例(草案)》的名称。建议将《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改为《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条例》。宣传与教育是普法的两方面内容,两者并不相互包含,而且国家的相关文件一直沿用“法制宣传教育”一词,已经固定化,其他省市的立法也全都采用“法制宣传教育”这一名称。

  2、建议在《条例(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在第四章监督和保障中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设定了党委组织、宣传部门的义务,不太适宜,建议将“组织、宣传部门”改为“公务员主管部门”。

  4、《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妥,与人大、政协的性质相违背,建议删除。或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

  5、《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将“任命”改为“提拔任命”,以缩小考试范围。

  6、《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不妥,建议改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条例(草案)》条文不多,共三十四条,但分了六章,其中第四章才三条,可以考虑去掉分章的安排,使整体结构更加紧凑。

  审议中,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结构、文字等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6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对草案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在宁海、北仑、鄞州等县(市)区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城建工委、市气象局对草案作了研究和初步修改,并将初步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8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草案第二条第一款对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建议根据条例的内容作相应修改,明确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该条第二款对气象灾害作了如下界定:“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 含龙卷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霾等造成的灾害”。有的委员提出,从实际情况来看,气象灾害的范围除了上述列举的灾害性天气以外,还包含由于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建议作适当扩展,明确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含义和主要种类。经研究,由于气象法规定的气象灾害的范围并不包含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在性质上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诸如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主要由海洋、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分别依照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建议对气象灾害的范围不作修改,但鉴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与气象灾害密切相关,建议草案第二条增加一款,规定:“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在条例有关章节中增加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防御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

  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由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御工作,因此,建议增加“分工合作”的原则。(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的委员建议将“气象主管机构”修改为“气象主管部门”;有的委员建议删去“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经研究,由于相关内容的表述与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表述一致,建议不作修改,同时,从草案各章内容来看,没有“预报”方面的相应内容,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实质上已包含在“预警”的内容中,此外,气象主管机构还应依法做好灾害性天气的信息发布工作,因此,建议对有关职责内容的表述作相应修改。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职责,由于卫生、工商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分别承担着卫生防疫、救灾物品生产供应市场秩序的维护等重要职责,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内容。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草案第七条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及内容作了规定。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现实需要,建议对有关内容作适当修改。为了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实效性,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数据库,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九条)

  草案第八条对有关规划和工程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对工程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属于前置许可,地方性法规无权增设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条件。经研究,由于对有关工程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属于气象法等上位法本身设定的内容,本条例并未增设许可条件,建议不作修改,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修改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第三款规定水库、重要堤防、海塘等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其他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工程项目”。(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增强气象灾害预防效果的重要保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易受台风等气象灾害影响的沿海区域、岛屿、港口、码头、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农业园区、生态林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场所,应当设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号播发等设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有的委员提出,针对宁波台风灾害多发的特点,应当对台风灾害的防御措施作专门规定。经研究,由于本条例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各类一般性规定均已包含台风灾害防御,对台风灾害防御作过多的专门规定会造成重复规定,但考虑到台风灾害防御的重要性,有必要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台风灾害防御设施建设的职责及相关标准,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台风灾害多发区域的海塘、堤防、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防御设施建设。台风灾害多发区域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选址标准和抗风标准。”(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建议根据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草案第三章标题为“监测、预报和预警”,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实质上包含在“预警”之中,同时,灾害性天气的信息发布是该章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议将标题修改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参加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并实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监测网络的具体含义。由于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涉及到多个相关部门的职责,宜由政府组织建立为妥,同时,建立监测网络的目的是促进各部门分工合作,依法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并实行监测信息共享,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气象灾害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提供雨情、风情、旱情、水文、地质险情、森林火险等方面信息,因此,建议对该条内容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建立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专业预警系统。考虑到这些专业预警系统主要属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防御的范畴,规定都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做法不符合实际情况,建议将“会同”修改为“会同或者配合”,并根据实际需要,在专业预警系统的种类中增加“森林火灾”。(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草案第十五条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和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作了规定。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职责,保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时效性,建议该条增设一款,作为第一款,对有关内容作相应规定。为了明确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的职责和途径,建议增设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可以由有关监测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联合发布。”(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公共场所应当设立信息播发设施,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乡镇、街道以及有关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鉴于草案第十六条与草案第十七条第三款在内容上存在重复,且其中的部分内容已由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包含,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十六条;为了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够及时向基层社区、乡村公众传递,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草案第十七条第三款增加“社区、乡村”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

  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为了明确启动应急预案的依据和时机,保障有关信息的及时公开,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草案第十九条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组织人员撤离、抢救的强制措施和具体办法。经研究,鉴于人员撤离的强制措施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且撤离、抢救的具体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应急预案中详细规定,因此,建议本条例不作具体规定,但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建议对该条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根据委员的意见,考虑到台风灾害应急处置的重要性,建议增加一条,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台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规定:“台风可能登陆的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台风警报和预警信号,及时启动台风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防御工作。”至于台风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可以按照台风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为了预防发生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有关部门应当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启动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增加一条,对涉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内容作适当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免费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有关气象证明和调查鉴定服务。考虑到“提供气象证明材料”的范围包含经过调查鉴定后提供气象灾害评估报告等内容,且是否对所有的特定调查鉴定活动均实行免费制度,缺乏相关依据,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因此,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该款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草案第二十八条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竣工验收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验收的具体内容。经研究,由于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属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已授权国家气象局以规章形式对竣工验收的具体条件和内容作出了专门规定,因此,建议本条例不作具体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草案第二十九条对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检测作了规定,并规定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检测的次数。经研究,鉴于该条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的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一致,因此,建议对有关内容不作修改,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中部分文字表述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有的委员认为该条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明确需要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的范围。经研究,鉴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资质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保留的特定行政许可项目,国家对相关单位资质认定的具体办法已有专门规定,草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一致,因此,建议不作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考虑到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日常检查监督的重要性,为了进一步明确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职责,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检查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防雷装置提供指导。”(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草案第三十二条对气象法规定的侵占、损毁气象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但与气象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建议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违反雷电灾害防御规定的有关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草案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对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关规定之间存在内容和表述上的重复或者不一致,考虑到法律责任的性质及追究的途径相同,建议合并为一条,对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主要情形进行列举,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并予以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还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和结构作了适当调整。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汇报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安排,请予审议。

  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深度冲击造成的困难局面,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增促调”总体目标,保增长、扩投资、拓市场、调结构、推改革、惠民生、维稳定,应对举措不断完善,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下行压力逐步缓解,积极变化不断增多,运行情况好于预期,总体上呈现经济企稳向好、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格局。但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还在延续,经济平稳回升的基础尚不稳固,面临困难和挑战依然较多,仍需做好长期应对准备。

  经济增速回升较快。初步核算,上半年地区生产总值1819.8亿元,增长4.6%,较一季度提升3.6个百分点,其中一产增加值72.7亿元,增长2.8%,二产增加值898.1亿元,下降1.8%(其中工业增加值797.6亿元,下降4.3%,降幅收窄1.3个百分点),三产增加值849亿元,增长12.6%,三次产业比重为4:49.3:46.7,其中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同比提高4.5个百分点。财政收入止跌回升,一般预算收入457.4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33.5亿元,分别增长0.3%和4.1%,比一季度回升2.7和2.9个百分点。

  农业生产总体稳定。上半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12.4亿元,扣除价格因素增长2.5%;实施新的粮食生产补助标准后,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春粮播种面积35.8万亩,总产量7.7万吨,增长8.7%。畜牧业发展平稳,肉类总产量同比增长5.9%,渔业生产有所下降。生态林建设基本完成全年任务。

  工业经济降幅收窄。工业总产值4324.2亿元,同比下降12.6%,降幅比一季度收窄6.1个百分点,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3466.3亿元,下降16.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692.4亿元,按可比价同比下降7%,均比一季度收窄5个百分点。产销衔接基本正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值3346.4亿元,下降16.4%,产销率96.5%。规模以上企业利润、利税分别增长-0.6%和19.3%,分别比一季度回升13.7和5.3个百分点。亏损额增速15.1%,比一季度回落35.6个百分点,亏损面28.2%,比一季度缩小9个百分点。

  先行指标逐步好转。工业用电:上半年累计同比下降6.8%,比一季度回升4.6个百分点,其中6月当月增长3.6%,为今年以来首次正增长。交通运输:全社会客、货运量分别增长8.1%和3.1%,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1.8亿吨,同比增长0.02%。企业注册保持较快增长,新登记内资企业10081户,注册资本158.4亿元,分别净增6868户和115.7亿元。

  会战攻坚扎实推进,投资保持快速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36亿元,同比增长20.2%,完成年度目标48.5%。交通、城建等领域成为投资增长主动力,共完成投资266.6亿元,同比增长30%,带动全社会投资增长8.9个百分点。房地产开发投资快速回升,完成175.6亿元,同比增长25.1%,其中6月份当月投资48.8亿元,同比增长70%。新开工项目创新高,限额以上新开工项目1418个,增长39.6%,计划投资总量995亿元,增长68.2%。重点工程推进较快,完成投资276.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48.9%,其中100个会战攻坚项目完成投资占重点工程投资一半以上。重大前期项目取得新进展,铁路北站迁建工程、穿山至好思房公路、韩华石化、中油燃料油码头工程和LNG接收站等5个大项目获批。

  社会消费增势良好,房市车市交易活跃。消费品零售总额665.6亿元,增长13.2%,增幅高于年度计划1.2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4.9%。国家实施燃油税和小排量汽车购置税改革后,车市明显回暖,全市汽车零售额103.3亿元,同比增长16.1%。房产交易量继续放大,上半年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55.5%,其中住宅销售面积增长78.7%。

  工业调整显现亮点。市场结构调整取得实效,不少企业抓住扩大内需政策机遇,实现逆势增长。营销渠道不断扩大完善,内销份额提升,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内销比例71.8%,同比提高1.7个百分点。产品创新步伐加快,规模以上企业新产品产值率提高到15.1%,高于去年全年1个百分点,科技经费支出同比增长15%。发明专利授权增加近1倍。

  服务业保持领先发展。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2.6%,成为拉动经济回升的重要力量。服务业投入力度加大,上半年投资增长40.2%,高于全部投资增幅20个百分点。旅游、会展形势较好,接待入境游客增长1.75%,接待国内游客增长12.8%,实现旅游收入增长12.5%,举办大型会展活动93场,同比增长22%。服务外包业务额14.6亿元,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额5735.9万美元,同比均大幅增长。

  节能减排工作进展良好。“24•10”工程中COD减排重点工程7项已完成,14项在建,脱硫重点工程7项已完成,3项在建。上半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下降2.7%,万元生产总值电耗下降8%。初步预计,上半年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4.5%以上,COD和SO2净削减量分别为710吨和3330吨,排放量分别下降14%和6.1%,分别完成全年任务的50%和60%。

  重点改革稳步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进展较好,鄞州、江北综合配套改革开始实施,慈溪等地改革试点方案取得阶段性成果。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取得突破,市本级43个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已有42个完成改革方案的批复,“批管分离”体制初步建立。扩权强县建城改革稳步实施,出台《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强经济社会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共下放扩权事项310项。《关于深化中心镇发展改革加快卫星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实施。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有序开展,出租车价格和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顺利实施,排污总量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共发放排污许可证659家。农村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出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实施。此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前期工作有序开展。

  开放合作成效较好。招商招机构工作稳步推进,全市实际利用外资12.4亿美元,新设和引进涉外服务性机构639家,引进宁波大市外的外贸企业41家。企业境外投资合作力度加大,全市新批境外企业中方投资1.95亿美元,增长58.2%,吉利、宏润等企业境外收购兼并或产业投资取得重要进展。境外承包劳务合作营业额增长18.7%。实际引进内资115亿元,引进重点机构90个,引进优质项目35个,分别完成全年目标72%、90%和35%,央企对接签约项目21个,投资额达330亿元。成功举办“南昌•宁波周”等重大活动,40多家宁波企业入驻我市首个宁波名品直销中心。与长三角、中西部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及山海协作稳步推进。

  政策环境持续优化,企业帮扶力度加大。去年四季度以来,市委市政府大力实施中央扩内需一揽子计划,并结合宁波实际,采取了扩内需、拓市场、调结构、惠民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企业增强信心、稳定生产、改善经营形成有力支撑,为全市经济稳定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测算,上半年全市通过各类税费减免缓停改措施,政府共计让利77亿元,争取地方(企业)债发行额度30亿元,争取国家新增中央投资补助资金7亿元。“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活动共解决企业各类问题5585件,解决率69%。

  要素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水、电供给总量宽松,结构更加均衡,区域性缺水缺电问题有效缓解。金融机构积极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对重点领域和中小企业支持不断增强。截至6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增长27.4%,增速同比提高11.6个百分点。用于重大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35.5%。票据融资新增443亿元,同比增长1.6倍。成立公司10家,上半年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35.6亿元。

  能源原材料价格环境有利于企业增效。国际市场主要能源原材料价格保持在相对低位,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购进价格累计指数85.4%,而工业品出厂价格累计指数92.1%。工业品出厂价和能源原材料购进价格累计指数顺差逐步扩大到6.7个百分点,为企业扭亏增盈创造了必要条件。

  财政支出继续向民生领域倾斜。全市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和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分别增长18%、52.4%和55.5%,均快于全市一般预算支出。

  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在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稳定企业岗位、建设创业平台、促进大学生就业等措施推动下,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未出现大规模裁员或减员现象。城镇新增就业岗位6.9万个,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3.2万人,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1.04万人,分别完成年度目标的60%、71%和94%,开发公益性岗位7193个,城镇登记失业率处在3.29%的较低水平。

  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317.2、247.8、163.6、199和166.1万人,医保、新农保、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等险种推进形势较好。保障水平提高,城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400元/月,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帮扶标准提高到人均520元/月。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农村住房改建力度加大,居住条件和住房保障水平继续改善。

  居民收入保持稳定增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21元,增长7.8%,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7882元,增长9.6%,增幅分别高于年度计划0.8和2.6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低位运行,累计指数为98.8%。

  社会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刑事案件发案率持续下降,立案数下降2.8%,破案率提高1.6个百分点。全市共发生事故2034起、死亡人数376人,直接经济损失1317.4万元,分别下降9.8%、13%和10.1%。甲型H1N1流感等疾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劳动纠纷数呈下降趋势。

  总的来看,当前我市主要经济指标大幅下滑势头得到遏制,经济转好的表现和苗头不断增多,企稳回升的态势已经形成。这对于宁波这样一个经济外向度高、重化工业占比大,所受冲击重的城市来说尤为来之不易。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经济增长尚未恢复到正常水平,一些结构性、素质性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下阶段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新的矛盾也在不断显现,经济回升的基础并不稳固。

  一是外需严重低迷仍是影响我市经济回升的首要因素。上半年全市自营进出口、出口、进口分别同比下降22.3%、22.9%、21.2%,出口降幅高于全国、全省1.1和3.3个百分点。企业外贸订单不足,小单、短单居多,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出口商品价格难以提高,加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出口回升困难较大。受外贸出口影响,港口集装箱运输回升缓慢,上半年集装箱吞吐量462.2万标箱,同比下降10.9%。

  二是工业经济降幅仍然较大。全市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受冲击大,造纸、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通讯设备制造等行业生产明显下降;从实物量看,我市72种主要工业品中有39种出现不同程度地下降,部分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存在不少困难,且工业投资乏力,工业经济要实现全面稳定增长还有待时日。

  三是财政收支平衡矛盾突出。一方面,受效益下滑、税制改革以及一系列减税轻费政策实施等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增长乏力,上半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仅增长0.3%。另一方面,财政支出保持刚性较快增长,上半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速(13.5%)高于地方财政收入增速(4.1%)9.4个百分点,收支平衡压力明显。

  四是居民消费增长相对较慢。受收入增幅回落、通胀预期上升和房价上涨侵蚀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影响,我市城乡居民消费支出下降,上半年城乡居民消费支出分别增长3.9%和-0.2%,同比分别回落23.6和27.9个百分点。下阶段,由于经济运行总体仍处低位,城乡居民进一步增收难度仍然较大,预计居民支出难以较快回升。

  下半年,预期经济企稳回升态势有望延续,运行状况将好于上半年,但实现较快回升难度大,要实现全年经济增长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决不能因为经济运行中出现积极变化而盲目乐观。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始终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为首要任务,拓市场保增长不放松,调结构促转型不动摇,推改革增优势不懈怠,及时充实完善政策,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巩固经济企稳向好的发展势头。

  一是组织政策落实“回头看”活动。对去年以来出台的各项政策,坚决做到政策宣传、政策配套、政策执行“三到位”。二是继续做好企业帮扶。依托“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活动和企业服务平台,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三是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对暂时困难但信用较好、前景较好的部分企业,加大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力度,充分发挥公司和村镇银行作用,帮助度过难关。四是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为企业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提供优质服务。五是完善合力兴贸工作机制。办好外贸企业服务月活动,加强外贸、口岸、财税等部门的合作联动,进一步优化通关、财政、金融等环境。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外需六条促进政策和全市拓市场调结构促增长若干意见。深入抓好拓市场增订单稳外需联合行动,充分发挥县市两级外贸保稳促调工作机制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作用,全面各项扶持政策。二是加快宁波名品全国直销网络建设。争取下半年在重庆、武汉等城市再新建1-2家直销中心。对74家中标家电下乡的企业做好疏通发货渠道等协调工作。三是加快培育有较大规模、内外对接的现代物流大集团大企业。支持三江、加贝等企业在市外设立销售网点,鼓励专业市场和批发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设立分市场,带动销售本地产品。积极推进与联合国采购中心等机构的合作,扶持宁波国际商品采购中心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收购、兼并或设立国际营销网络,鼓励各地组建为块状经济提供国内外营销网络服务的贸易物流企业。四是积极扩大消费需求。抓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镇商贸中心”工程和中国住博会、开渔节等重大活动。落实家电下乡、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服务外包、旅游、休闲等服务消费,提高专业批发市场的辐射能力。

  一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服务业基地建设,做好服务业产业基地布局规划,认定一批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服务业产业基地,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加快东部新城、海铁联运物流枢纽等重点区块开发。深入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推动企业走专业化、社会化、品牌化发展。确保全市今年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300家。完善落实服务业发展政策,研究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打造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的实施意见》,出台物流电子商务试点、现代贸易物流大企业的扶持政策。二是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大力推进产业基地建设,全面实施《宁波市新材料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规划》,编制完成石化、钢铁、新能源和海洋科技等产业基地发展规划,通过基地建设促进企业集聚、产业集群和开发区转型升级。出台并全面实施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行动计划,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抓紧启动一批关键项目。三是提升产业投资水平。对已经签约的21家央企,积极做好各项后续工作,推进与中船集团、中国北车等央企的衔接洽谈,争取每个县(市、区)年底都有1—2个央企项目落户。继续加强世界500强的招引工作。积极扩大民间投资,引导企业抓住产业调整振兴、增值税转型等政策机遇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对已经确定的项目,落实推进责任制,对新上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和贴息扶持。

  抢抓国家扩大投资的机遇,充分利用增值税转型、项目资本金调整等有利因素,扎实开展会战攻坚和创新服务专项行动,力争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一是抓重点工程进度。大力推进镇海炼化大乙烯、轨道交通、象山港大桥等重点工程建设,特别是对今年新开工、但进展慢的项目,及时协调解决制约因素,同时坚决完成纳入省、部等上级部门建设计划的项目。二是抓项目开工。对三季度计划新开工的102个项目,扎实推进项目施工准备,确保按计划开工,努力再排出一批在年底前开工项目。对目前待批的90个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属于我市审批的,要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属于国家审批的,积极向上衔接催批。三是抓前期项目转化。对列入国家规划的宁波钢厂扩建、镇海炼化扩建炼油和乙烯等项目,抓紧做好项目核准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尽早上报。对已有规划安排的跨海铁路等项目,抓紧前期研究并尽早上报。同时,抓紧编排明年投资计划,全面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四是抓协调服务。抓好扫尾征迁,确保今年开工的拆迁项目按计划完成。继续做好新增耕地建设和异地指标购置,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用足用好第一批已下达的土地指标,及早安排第二批市统筹土地指标。

  一是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再创科学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精神,抓紧分解落实各项改革任务。二是全面启动卫星城市建设。认真贯彻加快卫星城市发展的《若干意见》,尽快组织试点申报,指导各中心镇制定试点方案并启动实施,落实倾斜和扶持政策。制定姚周片区联合开发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三是扎实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集中改建。坚持规划先行,着力解决用地、资金等问题,力争年内取得实效。四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抓紧召开全市医改工作会议,制定出台我市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系统设计改革方案,尽快将今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推动各地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监督医改资金落实。五是积极稳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研究制定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来水销售价格和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进一步完善阶梯式水价政策。六是积极争取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继续推进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一是做好十方面民生实事工程。对照全年目标,对进度偏慢的,落实条件和责任,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全面完成。二是积极稳定和扩大就业。贯彻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着力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继续做好教育、卫生、幼教三个行业的3000名大学生招聘培训工作,落实困难家庭毕业生求职援助和实习补助。抓好对重点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工作。启动第一批20个左右创业平台建设,落实创业专项资金、优惠和扶持配套政策,力争每个创业平台当年新增创业企业10家以上。三是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保障)衔接转换办法,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准备工作。加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任务,加快拆迁安置用房建设和城市非成套房改造步伐。四是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进中科院材料所二期、宁波大学扩建、第一医院扩建等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建设,加快东部新城文化广场等重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教师绩效工资政策。五是维护社会稳定。加大信访工作力度,预防突发性、件。抓好安全生产,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防台防汛、甲型H1N1流感防控等工作。继续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是尽快发布实施《宁波市“十二五”规划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定规划体系,对规划编制主要工作安排做好总体部署。二是尽早对“十二五”期间产业转型、城市发展、民生改善等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化研究,年底前形成阶段性成果。三是提前谋划研究“十二五”期间要进行开发建设的重点区域、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适时启动一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08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我市审计工作以党的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快审计创新转型,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以促进预算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对2008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主要审计了市财税局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税收征管情况,部分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等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加强了对“保增促调”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灾后恢复重建和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面的审计,并从体制机制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了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

  2008年度,共完成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72个。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市审计局依法作出了审计处理决定,并提出审计建议205条,现大部分问题已得到了纠正和改进,已上交财政8539万元、已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1.31亿元、已归还原渠道资金3.69亿元、已调账处理1.12亿元,审计后挽回(避免)损失4.33亿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制度25项、制定整改措施11项,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线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存在问题,市政府非常重视,专门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整改工作,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毕,并于2008年10月23日向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专题报告。但市直管公房历年形成的房产重置基金存放于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房地产管理处,由于下放三区后的房产管理机构有关直管公房产权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尚未整改。截至2008年底,存放于上述三区房地产管理处的房产重置基金合计7073万元。

  2008年,面对雨雪冰冻灾害和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把改善民生作为保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采取各项“保增促调维稳”措施,不断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促使我市经济平稳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有序推进。市财税部门积极克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率大幅降低等带来的减收影响,坚持依法治税、优化支出结构,保障了各项重点支出需要,促进了我市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审计结果表明,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较好。

  2008年,市级一般预算收入为140.26亿元,是年初预算的87.8%,比上年负增长1.7%,其中地方财政收入41.59亿元,比上年增长4%,中央财政收入98.67亿元,比上年负增长3.9%。市级地方财政收入和市级分享收入为91.09亿元,比上年增长14%,一般预算可用资金146.33亿元。全年一般预算支出104.34亿元,完成预算的114%,比上年增长12.9%;上解支出和补助下级支出40.36亿元,结转下年支出1.63亿元。全年基金收入52.91亿元,比上年增长51.3%,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41.97亿元,完成预算的56.4%;政府性基金预算可用资金54.54亿元。基金支出121.59亿元,比上年增长32.1%,其中政府性基金支出30.41亿元,完成预算的53.3%;补助下级支出17.35亿元,结转下年支出6.78亿元。经审计,市财税部门在具体组织执行2008年度市级预算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部分项目预算不够细化。市财政局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时,一般是以切块资金的形式来安排支出,尚存在项目内容和支出金额不够细化的倾向,如2008年初预算安排人才开发专项资金3000万元,有关部门实际于2008年12月才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2675万元,其中安排市人事局1700万元,市人事局除拨付三家下属单位外,其余1207万元全部结余,造成专项资金沉淀。

  (2)资金清理不够及时。2008年底,市财政专户核算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和救灾扶贫周转金合计1018万元长期沉淀未予使用;2007年经市发改委和国资委批准,财政核拨5000万元项目资本金建设长庚医院,由于项目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目前项目资本金仍滞留在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预算收入缴库不够及时。2008年底,市财政专户中的1.53亿元非税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库并计入一般预算收入。

  (4)税收征管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是海曙地方税务局、鄞州地方税务局对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房和2004年以前交付的住宅小区违规减免部分物业公司营业税296万元。二是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中心存在对不符合契税减免条件的宁波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波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和一户个人购买的面积大于140平方米的房屋均减半征收契税的征收差错。三是鄞州地方税务局对辖内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和15%两档,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25%比例。

  通过对26个市级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从总体上看,各部门(单位)不断改进部门预算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予以解决。

  (1)预算编制不够完整、细化。市国土资源局等3家单位在编制2008年度部门预算时,未能将单位其他收入完整编入部门预算中,涉及金额共计483万元。市科技局、市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等2家单位项目经费366万元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内容。

  (2)转移收入。市环保局等2家单位将房租、存款利息收入等115万元转入工会账,未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3)预算执行不够严格。一是市城管局等3家单位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计252万元。二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3家单位存在转移支出、超预算支出问题,涉及金额216万元。

  (4)资金管理效益有待提高。一是资金长期沉淀。市经委等5家单位以前年度拨款和其他收入共计4227万元,长期存放在相关单位而未及时清理使用。二是项目进展缓慢。至2008年底市教育局已下拨市第三中学迁建工程基建资金8267万元,2008年10月市公安局刑侦技术业务用房改建项目相应的地块补偿资金4354万元已支付完毕,但上述两个项目至今均未动工,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5)项目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未按规定招投标。市教育学院未经公开招投标,直接确定育才路校区标准化维修和塑胶改进工程等新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市体育局相关服务项目未经政府公开招标采购,涉及费用101万元。二是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市水利局的市防汛远程会商系统工程于2003年12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实际支出614万元,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手续至今仍未办理。

  (6)罚没款物管理尚需加强。市运管稽征稽查支队有79辆暂扣违规车辆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其中查扣一年以上未及时处理的有25辆;市交警支队部分下属大队扣留的待处理车辆长期露天停放,其中停放一至四年的有47辆,而且部分车辆车况较好、价值较高。部分行政执法单位的罚没物品回收款未及时上缴财政,有的滞留时间长达一年以上。2008年,市公路管理局将累计193万元的罚款及赔补款收入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放。部分公安派出所对一些当场收缴的暂扣赌资赌款未能做到就地封存并履行有关签字手续,部分罚款上缴不及时。

  对上述市级预算执行审计发现的问题,有些在审计过程中已得到纠正,有些在审计后得到整改,一些涉及到制度与管理机制方面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清理和纠正。

  2008年6月以来,共完成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甬金高速公路里仁堂连接线、市公安局巡特警基地工程、市东苑立交工程、东部新城经济适用房、白溪水库引水工程以及民安二路、宁穿路甬新河桥梁和兴宁二路工程等7个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对宁波轨道交通、象山港大桥等12个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为促进建设领域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高估冒算多计工程款。白溪水库引水工程等7个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合计送审总投资44.44亿元,经审计后核减总投资共计4.18亿元,核减比例占送审总投资的9.4%。

  (2)部分项目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在竣工决算审计和国道主干线宁波绕城公路西段跟踪审计等项目中,审计发现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东部新城经济适用房等6个项目存在违规招投标事项,涉及金额13.28亿元。

  (3)结余资金未及时结算上交。由于减少征地面积、变更征地种类及减免征地税费等原因,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鄞州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等有关指挥部和高速公路办公室共有7817万元征地拆迁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

  对高估冒算多计工程款的问题,各有关项目单位已按审计审定金额结算工程造价,并调整相关账目,对超概算部分按规定报批调整;对未按规定招投标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已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罚,涉及的项目公司正不断完善公司内控制度;甬金高速拆迁结余资金经审计后,应上缴的资金已全额上缴。

  为确保中央、省、市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市审计局及时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开展了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情况表明,有关部门能及时分解下达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安排主要集中在民生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基本健全,确保了项目顺利实施。但调查也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项目申报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有差异,有些项目虚报工程进度;二是部分项目配套资金到位不足,项目进展缓慢;三是部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偿还以前年度的工程贷款和利息,没有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四是个别项目用地手续不全,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部分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等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针对发现的问题,审计已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整改落实,绝大部分问题已得到及时整改。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我市审计机关迅速开展抗震救灾款物和灾后重(援)建审计工作,分别对救灾款物、援建安置房和支援青川县灾后重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

  审计结果表。